7 下列何者並非債務不履行之型態?
(A)不完全給付
(B)拒絕給付
(C)給付遲延
(D)給付不能
統計: A(716), B(2590), C(474), D(376), E(1) #156950
詳解 (共 10 筆)
不完全給付<=債務人雖為給付,但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其效果為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延遲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例:我收你錢 幫你蓋房子..我有交屋給你~但是 房子龜裂 地板裝一半 窗戶破 門沒裝鎖.. 當然是債務不履行
你可能想成 我欠A一百萬 但是 我只還A 五十萬吧????因該是這個意思>>>>>>「為給付但不符債之本旨」
又例:你買了一台全新的手機..但是 拿回家 根本開不了機...也是 "不完全給付"
債務不履行,就是指債的內容沒有辦法被滿足,簡單說,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也就是債之關係的內容,沒有被忠實完整的實現,包括債務應該被履行的時間、地點、方法、品質、數量……等等與原來不同,均屬之。
債務人究竟作了什麼會構成「債務不履行」呢?這是個抽象的問題,倒不如反過來說:債務人應該怎麼做才算是切實履行債務?債務人必須已經「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經過債權人的受領,方可謂債務人已確實履行債務;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以為給付,即為債務不履行。
舉例說明,張三向李四買了一輛車,價金是五十萬,張三對李四負有交付五十萬的義務,享有請求李四交付該車的權利,相對地,李四對張三負有交付該車的義務,享有請求張三交付五十萬元的權利;當張三李四依約踐行彼此應負之義務,則債務履行,反之,未依約踐行彼此的義務則是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的種類
債務不履行的概念太過籠統,範圍涵蓋太廣,因此立法者依態樣將之可以分成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類。
一、給付不能
就是契約上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已不能履行其給付的意思,舉前例說明,李
四賣給張三的車子,交車前車子被大火燒燬,這就是給付不能。
二、給付遲延
是指債務履行期到了,而且並非給付不能,只因為債務人單方面可歸責的事由
而未為給付而已,舉前例來說,李四跟張三約好今天要交車,但李四卻在昨天把車
借給王五開去環島,今天根本沒有辦法把車交給張三,李四就是給付遲延。
三、不完全給付
概念比較抽象,指債務人已經給付了,但是給付的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例如
李四依約把車子交給張三,怎知張三開去維修廠發現車子是泡水車,李四就有不完
全給付的法律責任。
債務不履行的效力
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該如何保全自身權利?法律上提供兩種救濟方法,其一是強制執行,其一是損害賠償。故聲請強制執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是債務不履行在法律上所生之效力,易言之,債務不履行是上述兩種權利發生的前提。
例如李四已經交車了,張三卻拒付五十萬元,李四有兩種救濟保全的方法,第一個是向張三請求損害賠償,請求張三對李四的損害負責;第二個是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對張三名下的財產做強制執行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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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絕給付 跟 給付拒絕 一樣
債務不履行
1尚未給付
1)給付不能
2)給付遲延
2已經給付--不完全給付
1)單純瑕疵給付
2)加害給付
"債務不履行"這並不是一個好的專業術詞,雖然已經用了80年了
1."不"是一種強烈的否定之意,通常代表個體的意思表示,即乃出自於主觀上的意願.
2.四種型態的給付並非全都是出自於主觀上的意願,因此以一個主觀的術詞來代表並不適當.
3.若改為"債務未履行",則就能淡化掉主觀上的給付之意,這可能會減少ㄧ般人誤解.
民法是繼受法,內容雖然都是市井小民可理解的,但卻是用一般人都難懂的話翻譯,對考生來說只能適應或用自己的方式重新詮釋語境,死記硬背不見得是好的方式.
債務不履行
1.給付不能
2.給附拒絕
3.不完全給附
4.給附遲延
書中並指出「給付拒絕」非法有明文之債務不履行類型。
依8F所言,
Peggy Hsien 國一下 (2012/11/19 12:21)
拒絕給付非法有明文之債務不履行類型故選(B)
所以請問(B)選項的「拒絕給付」和「給付拒絕」是一樣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