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前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
(B)與當事人有師生關係
(C)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
(D)兄為事件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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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5608), C(183), D(52), E(0) #148524

詳解 (共 5 筆)

#239386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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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40
相關試題
 
15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前妻為事件之當事人 
(B)本人曾為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 
(C)兒子曾為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D)妻子與事件之當事人為共同權利人
答案:C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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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745
(D)兄為事件之當事"人"=>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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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867
三樓的相關試題 答案為何是C? 兒子不是四等親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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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865

總覺得有「師生關係」,到時不會也互相偏袒嗎??!!唉~法規說了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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