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件
(B)冤獄賠償事件
(C)公務人員因考績被免職事件
(D)國家賠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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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204), C(5510), D(377), E(0) #168152

詳解 (共 10 筆)

#141042
公務人員因考績被免職事件→經 復審(公務員保障法 §25)→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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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108

1.憲法爭議事件:憲法法庭審判

2.公務員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3.選舉(罷免)訴訟:各級民事法院審判

4.違警事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居留、勒令歇業、罰鍰等事件):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裁罰,普通法院做為救濟之審級

5.律師懲戒事件:依律師法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設於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其性質相當於職業法院,依司法院大法官378號解釋,不服懲戒處分不得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6.冤獄賠償事件(1009月改為刑事補償法):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其決定者,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設於最高法院)聲明不服。

7.國家賠償事件:雙軌制:(1)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2)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出自:吳庚(2015)。行政法。臺北市: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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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08

社會秩序維護事件

向行為人之住所居所行為地所在地  之 地方法院(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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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331
公法爭議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例外情形有7。(1)憲法爭議(2)律師懲戒(3)國賠(4)選罷(5)違反社會秩序(6)公務員懲戒(7)刑事補償=>以上,都不屬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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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17
國賠事件是向普通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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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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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253
國賠:
原則上是由普通法院審理
(但書)提起行政訴訟時,其內容有關於國賠事項時,得一併提出審理(此時才是由行政法院審理國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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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393
基本上國賠原則是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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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60
冤獄賠償法
改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868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刑事補償法)及全文41條;並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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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057

行政處分>> 訴願 >> 行政訴訟 >> 附帶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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