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法所明定義務人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有強制到場之必要,而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之事由?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C)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贈與他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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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80), B(163), C(675), D(390), E(0) #310200

詳解 (共 7 筆)

#1080183

報履隠逃到陳
(抱鋁銀逃到城)
前四是管收,後二跟三是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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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245
謝3Fdunut123 分享口訣!!

To 6F~
報履隱逃到陳→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
報履隱逃→管收
逃到→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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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645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前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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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970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或為虛偽之報告。
顯有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匿或處分之情事
顯有之虞。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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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84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節選)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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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914
3F的摩友口訣超讚 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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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341
多年過去看到還是感嘆先人的智慧,這口訣真...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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