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要物行為?
(A)買賣契約
(B)借貸契約
(C)保證契約
(D)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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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899), C(40), D(137), E(1) #219034
統計: A(104), B(899), C(40), D(137), E(1) #219034
詳解 (共 5 筆)
#219237
要物行為, 指涉法律行為需要有物之交付方成立之.
使用借貸契約(民464), 以及其他如消費借貸契約(474), 代物清償(319), 定金(248), 寄託契約(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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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04
所謂要物契約
指契約的成立與標的物的交付結合
也就是說 標的物的交付後 契約才成立
買賣
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時
即告成立
標的物的交付
是賣方因契約成立所負的義務
並非契約成立要件
租賃 贈與亦同
來源: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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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809
民法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此為雙務契約
(B)以民464為例: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他方。
此為單務契約
贈與契約只要雙方意思合致即成立,後續只剩物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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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941
請問A,D選項有反例嗎?(不是都說買賣東西、贈送物品之類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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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291
下列何者為要物行為?
(A) 買賣契約❌
(B) 借貸契約✔️
使用借貸,必須無償交付借用物,使用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464條)。
消費借貸契約(借款),必須交付借款,借款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474條)。
(C) 保證契約❌
(D) 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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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64 條 (使用借貸)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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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之性質: 單務契約、無償契約、不要式契約、要物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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