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行為屬於要物行為?
(A)贈與契約
(B)保證契約
(C)合會契約
(D)使用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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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67), C(65), D(1508), E(0) #194458
統計: A(348), B(67), C(65), D(1508), E(0) #194458
詳解 (共 10 筆)
#157666
(1)要物行為:又稱為踐成行為或現實行為,乃於意思表示外,尚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2)不要物行為:又稱為諾成行為落非現實行為,乃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2)不要物行為:又稱為諾成行為落非現實行為,乃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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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895
要物契約(踐成契約)=>除合意外,尚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例如: 使用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押租金契約、寄託契約、質權設定契約等。
不要物契約(諾成契約)=>合意即可成立,例如: 贈與契約、保證契約、合會契約、租賃契約、僱佣契約、一般動產買賣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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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020
(A)民法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由條文可知贈與要成立,必須一方無償給與,他方允受才算,且契約行為必須雙方意思互為表示一致。
(B)保證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由此可知,保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保證契約是以擔保主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故保證契約成立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有擔保之責。 (C)稱合會者,是指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民法第709條之1)。簡單說,合會是由會首與二人以上之會員訂定的契約,其目的是在使會首免提供擔保,即可獲得融通資金。合會契約當事人互相交付之各期金錢,稱之為「會款」,至於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則稱為「合會金」。
(D) 按我國《民法》第四百六十四條將「使用借貸契約」定義為: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他方。所以「使用借貸契約」為無償契約、單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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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38
(C)無償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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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616
所謂允受,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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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369
贈與為何是不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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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686
樓上,406一方無償給予,他方“允受”之。條文自己翻一翻,不要當伸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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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301
下列何者行為屬於要物行為?
(A) 贈與契約❌
(B) 保證契約❌
(C) 合會契約❌
(D) 使用借貸契約✔️
使用借貸,必須無償交付借用物,使用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4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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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意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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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之性質: 要物契約、單務契約、無償契約、不要式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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