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依法有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應申報之項目?
(A)本人之銀行貸款 
(B)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之手機門號
(C)登記於配偶名義下之汽車 
(D)本人與兄弟共有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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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36), C(20), D(57), E(1) #387737

詳解 (共 1 筆)

#721888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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