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權利行使之原則?
(A)無過失責任原則
(B)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C)違反公共利益禁止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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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22), B(127), C(482), D(460), E(0) #194447
統計: A(3822), B(127), C(482), D(460), E(0) #19444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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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047
民法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過失責任原則:行為人需有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時,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無過失責任原則:行為人致他人權利受損時,即負損害賠償責任,無需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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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286
無過失責任原則 是負損害賠償時適用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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