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要約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撤回係阻止要約生效之通知
(B)撤回要約通知遲到時,其撤回當然失效
(C)撤回之通知一律採對話方式之意思表示
(D)要約經撤回後,自撤回通知到達時起向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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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0), B(288), C(82), D(995), E(0) #194456

詳解 (共 10 筆)

#308434
d.要約經撤回後,自撤回通知到達時--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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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29

想到去熱炒吃飯,點了菜後遲遲不來,所以跟服務生說:沒上的菜就別上了.(撤銷)

此時,服務生問過廚房回答:1.來不及了,炒下去了,馬上上菜.(撤銷遲到,廚師發出遲到通知)

                                          2.好吧,就這麼結帳吧(廚師沒發出遲到通知,所以撤銷成功)

效力就是:當作沒點那些來不及上的菜(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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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03

甲發函與古董商乙表示「所持古董花瓶一只50萬元名畫一幅10萬元」願一齊出售。試問? 題目:

乙致函甲表示願買後,得知於他處能以更便宜價格購得,

故立即以限時書函  撤銷原來那封信但卻遲到,則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解答:

1.      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視甲是否即發遲到之通知而定... 按,甲發函與古董商乙表示願出售古董花瓶與名畫,為要約 乙致函甲表示願買,為承諾 乙復以限時書函撤銷原來那封信 (撤回承諾) 但卻遲到,為撤回承諾通知之遲到...

依民法163條準用第162條: 「撤回承諾之通知,其到達在承諾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 (即,要約人) 可得而知者,相對人 (要約人) 應向為承諾之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 (要約人) 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因此若甲不發或怠發遲到之通知,則乙之承諾確定撤回,甲乙間買賣契約不成立 若甲即發遲到之通知,則乙之遲到的撤回承諾不生效力,買賣契約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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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328
關於要約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撤回係阻止要約生效之通知 (o)
(B)撤回要約通知遲到時,其撤回當然失效 (x)→撤回要約通知遲到時,若受要人沒有給要約人發出遲到通知,撤回通知仍有效(可以撤回)
(C)撤回之通知一律採對話方式之意思表示 (x)→書面、對話
(D)要約經撤回後,自撤回通知到達時起向後失效(x)→自始不生效力(撤回→本來就還沒有法律效果,撤回目的是要阻止它生效)

vs 撤銷是法律效果已生效要讓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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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53
第 162 條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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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99
撤回要約通知遲到時,其撤回當然失效 。
 
並不會當然失效,如果相對人可得而知(撤回知通遲到),又怠發遲到通知(就是承諾人的撒回遲到),則契約成立。並不會失效歐~
 
 
不知是否懂呢...
 
剛發出不見又重打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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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629

甲寄 1 箱啤酒向乙為要約,並附信件表明,如乙不願購買者須於 1 個月內通知,否則視為買賣契約成立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所表明 1 個月內通知之表示,對乙有拘束力 
(B)
甲寄 1 箱啤酒向乙為要約,為事實行為 
(C)
乙如於 1 個月內表示願意購買該啤酒,乃為以要約交錯方式成立契約 
(D)
乙如將啤酒喝完,為以意思實現方式成立契約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103 - 103年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 ~ 民法概要D

A.     要約屬於【現物要約】。指:未經訂購而以郵寄或投遞商品的方式來表示要約之意。因為契約尚未成立,故相對人不因此而負有承諾之義務。本來要約之形式就沒有強制,現物要約本來沒有特別規範的必要。但因為企業經營者經常使用此等手段,額外加諸消費者一定之義務(例如:本題對消費者課以寄還義務之情形) 因此立法者認為有必要對消費者特別予以保護,因而造成了現物要約之特殊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民法157非對話要約之拘束力「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B.     甲所為之要約是「法律行為」,若乙拒絕要約(要約之拒絕),就會是「準法律行為」了。

C.要約交錯:偶然互為要約。

例如: 交錯要約是指,當事人雙方互為要約之意思表示,且其在內容上相互一致。例如:甲在七月一日寫信給乙,表示願意以五百元出售其所有之民法總則一本,該信件於七月五日到達乙處。然而七月三號乙亦以寫信的方式表示願意以五百元購買甲所有之民法總則一本,信件在七月七日到達甲處。此處之情形即屬交錯要約。一般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交錯要約是股票的買賣。

D.161(承諾無須通知者-意思實現

習慣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意思實現而成立之契約:

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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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95
撤回要約通知遲到時,其撤回當然失效 。
 
並不是當然失效,因為相對人可得而知(撤回通知遲到),又向承諾人發遲到通知(就是承諾人的撒回通知遲到),則契約還是可以成立。
 
 
不知是否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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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965
c 錯在"一律" 可以以對話及書面為之. 分為了解主義及到達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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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750

B撤回要約通知遲到時,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要約撤回失敗

  撤回要約通知遲到時,相對人怠於遲到之通知→要約撤回成功(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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