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寄 1 箱啤酒向乙為要約,並附信件表明,如乙不願購買者須於 1 個月內通知,否則視為買賣契約成
立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表明 1 個月內通知之表示,對乙有拘束力
(B)甲寄 1 箱啤酒向乙為要約,為事實行為
(C)乙如於 1 個月內表示願意購買該啤酒,乃為以要約交錯方式成立契約
(D)乙如將啤酒喝完,為以意思實現方式成立契約
統計: A(144), B(101), C(200), D(847), E(0) #586527
詳解 (共 8 筆)
A. 此要約屬於【現物要約】。指:未經訂購而以郵寄或投遞商品的方式來表示要約之意。因為契約尚未成立,故相對人不因此而負有承諾之義務。本來要約之形式就沒有強制,現物要約本來沒有特別規範的必要。但因為企業經營者經常使用此等手段,額外加諸消費者一定之義務(例如:本題對消費者課以寄還義務之情形) 因此立法者認為有必要對消費者特別予以保護,因而造成了現物要約之特殊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民法157非對話要約之拘束力「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B. 甲所為之要約是「法律行為」,若乙拒絕要約(要約之拒絕),就會是「準法律行為」了。
C.要約交錯:偶然互為要約。
例如: 交錯要約是指,當事人雙方互為要約之意思表示,且其在內容上相互一致。例如:甲在七月一日寫信給乙,表示願意以五百元出售其所有之民法總則一本,該信件於七月五日到達乙處。然而七月三號乙亦以寫信的方式表示願意以五百元購買甲所有之民法總則一本,信件在七月七日到達甲處。此處之情形即屬交錯要約。一般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交錯要約是股票的買賣。
D.第161條(承諾無須通知者-意思實現)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依意思實現而成立之契約:
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 387 條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