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法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中,何者有「衡平責任」的規定?
(A)民法第 191 條之 1 的商品製造人責任
(B)民法第 191 條的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C)民法第 191 條之 2 的汽機車駕駛人責任
(D)民法第 187 條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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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67), C(186), D(806), E(0) #586528

詳解 (共 5 筆)

#831215

衡平責任乃指「被害人」因加害人之侵害,因加害人無資力無法求償情況下,法律特別規定,對加害人有管理、監督能力之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以維護被害人權利。

 

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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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646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識別能力時 →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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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364
衡平責任: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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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0788
衡平責任:第187條第3項如不能依前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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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230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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