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敘述,何者為是?
(A)以相對人所受之利益為範圍
(B)以請求權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為範圍
(C)以請求權人所受之損害為範圍
(D)以構成侵權行為為請求返還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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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6), B(1167), C(291), D(169), E(0) #194454
統計: A(1696), B(1167), C(291), D(169), E(0) #194454
詳解 (共 8 筆)
#202973
不當得利:以相對人所受利益為限
民法損賠: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即時強制損賠:以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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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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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792
不當得利181 民法損害賠償216 及時強制損害賠償 行執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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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580
不當得利
第 181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 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損害賠償
第 216 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即時強制損賠
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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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045
分的很清楚~多謝樓上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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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784
請問有法條根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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