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民事問題時所應適用的規範,我國民法規定之優先次序為何?
(A)法律--人情--習慣
(B)法律--法理--習慣
(C)法律--習慣--法理
(D)法律--習慣--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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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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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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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它並沒有立法上的定義,是由法律精神,以公平正義為目標推演而得的道理、條理。例如: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平等互惠等等都可算是法理

由於法理是抽象的原理原則,因此法官在適用法理時,主要方法有:
1.依類似案件之規定處理之。(亦即類推適用)
2.外國法律及判例不與我國社會習俗相違背者,亦可作為法理採用之。
3.舊法或法律草案亦得作為法理而加以援用。

來源自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017000016KK0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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