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得附停止條件?
(A)遺贈
(B)夫妻財產制契約
(C)撤銷權之行使
(D)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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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203), C(443), D(73), E(0) #218962

詳解 (共 3 筆)

#716530
撤銷權:對於已生效之行為,使其溯及地失其效力。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 1200 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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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538
撤銷權:對於已生效之行為,使其溯及地失其效力。(過去)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未來)
第 1200 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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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563
1. 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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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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