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教育行政機關負有優先輔導遷調的責任?
(A)須負擔家計但其家庭不在本縣市者
(B) 學校減班但教師人數過剩時
(C) 屢犯錯不適任現職者
(D) 夫妻在不同縣市任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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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2879), C(654), D(227), E(0) #54251

詳解 (共 6 筆)

#77501
第十五條(教師遷調、介聘及資遣)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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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238

簡單來說就是超額教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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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815
教師人數過剩要先處理不然就要失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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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16
超額教師,教育行政機關負有優先輔導遷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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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37


教 師 法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五八九○號令公布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七七七五○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條文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四二○號令公布增訂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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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12

第十五條----->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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