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A)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B)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C)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D)捐贈人為財團法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 B(12), C(12), D(218), E(0) #440792

詳解 (共 5 筆)

#1228672

土地稅法    
第 28-1 條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9
0
#735207

平均地權條例第35-1條:

35-1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

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6
0
#2522247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2502542
為什麼是A?
(共 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2497850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