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國家因國防、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以下列何種方式取得私有土地?
(A)撥用
(B)徵收
(C)重劃
(D)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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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12), C(1), D(4), E(0) #440793
統計: A(6), B(312), C(1), D(4), E(0) #440793
詳解 (共 3 筆)
#1197675
比較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
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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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206
土地法第208條
第208條
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設備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
八、國營事業
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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