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股份有限公司須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此二人係指自然人二人而言。
(B)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C)公司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D)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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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2355), C(382), D(179), E(0) #317994
統計: A(621), B(2355), C(382), D(179), E(0) #317994
詳解 (共 6 筆)
#256210
政府、法人股東→【一人】就可以成立了
選項(A)應該是強調那個【二人】,如果是自然人就一定要【二人】。而不是說法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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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21
-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
- 無限公司: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
-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
- 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股東 或 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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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76
第 128 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法人也可以 A也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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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08
民84限行在法代允許下,可為[獨立事業] <<股份公司非[獨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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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547
有限公司好像沒有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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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40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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