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條文中之序數用大寫,即寫為「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佰、仟」
(B)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
(C)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
(D)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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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3), B(339), C(305), D(113), E(1) #226730

詳解 (共 2 筆)

#202525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佰、仟」,而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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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17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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