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對現行公文敘述,何者錯誤?
(A)自橫式公文實施日起,公文、法則、行政規則之項次,以分款方式敘述時,應稱「下列」、「如下」
(B)「代行」為機關首長將部份權限授與單位主管行使,其基於授權而對外行文時,應以該被授權者之名義為之,故係代決公文、在公文上加註「代決」
(C)法律用語要特別注意使用,如自由刑之處分用「處」,罰金用「科」,罰鍰用「處」;機關用「設」,人員用「置」等
(D)公文書、表、證照、冊、據等之製成用「製定」,即用「製」不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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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1737), C(182), D(319), E(1) #226732

詳解 (共 4 筆)

#234418
依照公文來說,雖是授權單位主管行使代決的權力,
但其署名還是要以機關首長的名字
比如說縣政府就是縣長,而非某某局局長。
另在公文上亦寫「本案依分層負責,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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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223
「代行」: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之理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性質上屬於法定代理之一種,係依法律規定,於一定事實發生時,機關首長之權限交由代行人行之。
「決行」:機關首長將部分權限授與下級公務員(通常為單位主管)行使。其基於授權而對外行文時,應以該被授權者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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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198
代行:代行職務決行:授權下級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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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830

代行」為機關首長將部份權限授與單位主管行使其基於授權而對外行文時,應以該被授權者之名義為之,故係代決公文、在公文上加註「代決」代行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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