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僱傭契約終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人未經僱用人同意,使第三人代服勞務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B)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須於一年前通知對方
(C)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D)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者,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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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198), C(123), D(54), E(0) #220323
統計: A(39), B(1198), C(123), D(54), E(0) #220323
詳解 (共 6 筆)
#427556
解除、撤銷要回復原狀…也就是之前的薪水都要還,勞務也不可能回復,自然只能向將來失效,用終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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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93
民法§485(特種技能之保證)
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488(僱傭關係之消滅)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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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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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531
第484條(勞務之專屬性)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第489條(僱傭關係之消滅~遇重大事由之終止)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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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10
請問485為什麼是終止?(向將來失效)
而不是解除或者撤銷???要如何去理解??
而不是解除或者撤銷???要如何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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