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賦優惠規定,何者錯誤?
(A)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時之地價加成補償部分,免徵所得稅
(B)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C)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D)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者,依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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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70), C(666), D(165), E(0) #436415

詳解 (共 3 筆)

#693407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課徵土地稅時有那些優惠規定? 1.地價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為建築使用者,除了自用住宅用地依照2/1000計徵地價稅外,其他統按6/1000計徵地價稅,比起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1000,最高累進稅率55/1000之稅率較輕。民眾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雖僅部分做使用,但沒有使用的部分,如果未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並不符合減免規定,仍須將土地全部面積按照6/1000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做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 2.土地增值稅-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增稅。 3.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 4.遺產稅-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5.贈與稅-因配偶、直系血親之贈與而移轉著,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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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221

都市計畫法

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A、B、C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Ⅰ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Ⅱ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Ⅲ前二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得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x(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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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629
這題出的很有爭議,(D)選項沒有註明自住或非自住,(C)選項沒有註明配偶、直系血親以外之人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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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64879
未解鎖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賦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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