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選項,何者為告訴乃論之罪?
(A)普通竊盜罪
(B)強制性交罪
(C)過失傷害罪
(D)強制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8), B(191), C(1785), D(189), E(0) #826560

詳解 (共 6 筆)

#2590430
對配偶犯1.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
(共 1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4
0
#1644193

立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通過增修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將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等罪改採為非告訴乃論,增修條文經總統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並定「過渡條款」規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第224條(強制猥褻)之罪,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修正前告訴乃論之規定。該「過渡條款」期限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除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所定情形外,均改為非告訴乃論。

依前述規定,應特別提出說明如下:

1.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刑法妨害性自主罪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所定情形外,均改為非告訴乃論,未來這些案件一旦成案,就不能和解撤回,被害者均要配合司法機關偵查,由國家追訴處罰加害者。

2.夫妻間如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仍得成立強制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未遂犯,亦有處罰之規定,應特別注意。惟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仍須告訴乃論。

引用以下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197,&job_id=7829&article_category_id=390&article_id=7612

12
0
#2768008
強制罪(刑304)如此低犯罪內涵的罪竟是...
(共 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3
#2982037
雖然法條229-1 有寫上221條 但仔...
(共 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1422522
B: 刑法221條罪名,另229-1 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須告訴乃論。
請問本題為什麼不能選B?

6
1
#4900407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
訴乃論
配偶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
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
限。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無強制罪)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