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選項,何者為告訴乃論之罪?
(A)普通竊盜罪
(B)強制性交罪
(C)過失傷害罪
(D)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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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91), C(1785), D(189), E(0) #826560
統計: A(238), B(191), C(1785), D(189), E(0) #826560
詳解 (共 6 筆)
#1644193
立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通過增修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將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等罪改採為非告訴乃論,增修條文經總統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並定「過渡條款」規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第224條(強制猥褻)之罪,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修正前告訴乃論之規定。該「過渡條款」期限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除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所定情形外,均改為非告訴乃論。
依前述規定,應特別提出說明如下:
1.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刑法妨害性自主罪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所定情形外,均改為非告訴乃論,未來這些案件一旦成案,就不能和解撤回,被害者均要配合司法機關偵查,由國家追訴處罰加害者。
2.夫妻間如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仍得成立強制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未遂犯,亦有處罰之規定,應特別注意。惟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仍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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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522
B: 刑法221條罪名,另229-1 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須告訴乃論。
請問本題為什麼不能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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