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種與行政處分有關之訴訟類型,無訴願程序先行之必要?
(A)撤銷訴訟
(B)一般給付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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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1616), C(179), D(2262), E(0) #737372
統計: A(156), B(1616), C(179), D(2262), E(0) #737372
詳解 (共 8 筆)
#1015955
這題要使用刪去法
(A)撤銷訴訟及(C)課予義務訴訟:應該比較沒問題,因為都需要經過訴願前置的程序,故有「訴願先行」之必要,因此自然刪除這兩個選項為答案的可能
比較難的應該是(B)一般給付訴訟為何有「訴願先行」的可能。這時就要將「行政訴訟法的第4條+第8條第2項」合起來看
第8條第2項(一般給付訴訟):「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請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因此當一般給付訴訟與撤銷訴訟合用的時候,仍有「訴願先行」的可能,再刪除(B)這個選項
僅有(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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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053
我的理解是,題目問的是有關『行政處分』,D-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已經講明為行政處分了,且確認訴訟只有這個不用訴願先行程序;一般給付訴訟卻有可能非行政處分的給付(如行政契約),所以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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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877
一般給付訴訟是基於公法上原因,針對行政上事實行為,請求行政法院令對照為一定給付之訴訟。
撤銷訴訟,是請求撤銷不利之行政處分
課與義務訴訟,是請求做成受益行政處分
確認訴訟是指確認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效力已消滅
據此,本題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未涉及合併請求事宜)皆無需訴願先行程序,但因為一般給付訴訟與行政處分無關,僅為行政上事實行為,所以本題B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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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058
8條2-「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請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有學者主張其應屬撤銷訴訟之一種(因為-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這句話,所以應是撤銷訴訟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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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157
4樓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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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092
請問一下為何b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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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414
| 第 6 條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 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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