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由其所有人而非占有人負賠償責任
(B) 土地上之建築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建築物之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C)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其僱用人因在選任或監督上有過失,故於賠償損害後,對於該受僱人無求償權
(D)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原則上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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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9), C(11), D(167), E(0) #223062

詳解 (共 3 筆)

#216032
A)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B)民法 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C)民法 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D)民法 第189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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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386
我有一個疑問,這裡指的(所有人),是指所有的人,還是所擁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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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513
回樓上
是所擁有的人 
就像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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