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法律行為何者是附停止條件?
(A) 甲於五月一日已通過考試取得駕照,乙不知,於五月三日見甲時,向甲表示:若甲取得駕照,即送甲一台二手轎車
(B) 我的兒子結婚時,您應即返還所借公寓
(C) 租約中約定,終止租約應早一個月通知
(D) 甲向乙批發運動服,約定月底結算貨款,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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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0), C(5), D(110), E(0) #22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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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232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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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459

A屬於既成條件
不屬於條件範疇

按68台上2861號判例,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成就與否業已確定之條件即 所謂既成條件,亦即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係屬過去既定之事實者,雖其有 條件之外形,但並無其實質之條件存在,故縱令當事人於法律行為時,不
知其成否已經確定,亦非民法第九十九條所謂條件。我民法關於既成條件 雖未設明文規定,然依據法理,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者, 該條件若係解除條件,則應認法律行為為無效。 是以,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者,甲應無條件贈送乙轎車


資料轉自
https://bbs-mychat.com/sindex.php?t876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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