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償金之規定,何者屬於具有對價補償之性質?
(A)土地所有人因家用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
與有餘之水
(B)土地所有人因排泄家用水以至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C)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旁營造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
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D)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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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117), C(159), D(53), E(0) #232092
統計: A(333), B(117), C(159), D(53), E(0) #232092
詳解 (共 1 筆)
#729486
民783條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償金:使用餘水支付之金錢,稱為「償金」。此項償金之性質,應係使用餘水之對價補償,並非損失賠償之性質。﹝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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