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執行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不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B)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民事法院得再行查封
(C)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
(D)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不履行時,行政執行處得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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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304), C(3247), D(442), E(1) #194485

詳解 (共 6 筆)

#220347
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第 16 條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 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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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765
D: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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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881
重複查封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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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721
(A)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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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388
行政執行法§17II聲請裁定拘提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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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472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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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73319
未解鎖
法規名稱: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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