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B) 無須考慮法益衡量
(C) 不能對動物之行為主張
(D) 屬性上為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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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188), C(61), D(18), E(0) #170029

詳解 (共 5 筆)

#737303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10/04 09:25):7
正當防衛之限制只有「必要原則」,只要是現時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即可。不用考量法益。

緊急避難之限制則有「必要原則」、「法益權衡」,因為只限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法益才能主張。如「名譽權」就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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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281
小芬與秀玲素來不睦,某日小芬帶著鬥牛犬出門逛街,看見秀玲迎面而來,便放開牽繩致使鬥牛犬攻擊秀玲,秀玲慌亂之中以高跟鞋踹鬥牛犬致使其門牙斷裂,小芬訴請秀玲賠償該犬之醫藥費1000 元,則秀玲應如何主張始可免賠? 
(A)緊急避難 
(B)抽象輕過失 
(C)正當防衛 
(D)自助行為
答案:C

陳大鼻 國三下 (2013/09/23 10:24):41     

若動物是主人故意唆使攻擊別人>>>主張正當防衛
若動物自己攻擊別人>>>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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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80


A- 緊急避難的解釋

正當防衛的說法為------對於現實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力所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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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040

個人淺見

"法益衡量" 指的是在緊急狀態存在,而被侵害人採取防止行為前,所做的法益價值比較,只有在破壞低價法益而能保全較高價法益時,始可主張阻卻違法,而我國實務上正當防衛並無此要件。

"防衛過當"是緊急防衛權的濫用,應該放在行為後的結果去討論,也就是只有防衛行為先成立,再去討論說有沒有到這種程度的必要。


Ex.

A欲強行盜取B的腳踏車,B為了防止腳踏車被偷,而出於防衛自己財產意思,出手毆打A ,A因害怕而逃跑,僅受輕微傷害。


此時,"B所防衛的個人財產法益" 與其因防衛而侵害的 "A的身體法益"相比較,A所有的法益較B來的高價,但我們不會因此說B 的正當防衛主張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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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80
B為何對?
正當防衛難道不需考慮法益衡量?(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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