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係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B) 無須考慮法益衡量
(C) 不能對動物之行為主張
(D) 屬性上為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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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184), C(42), D(5), E(0) #222815

詳解 (共 6 筆)

#253533

《正當防衛》

刑法§ 23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 ,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

刑法§ 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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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1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錯誤
 
 係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何錯之有????
 
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其成立的要件有三,分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後者則為主觀要件:
正當防衛系指: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而所為必要具有急迫性之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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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56
A是緊急避難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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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815
C呢人類也是動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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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460
19年上字第1177號判例認為:「防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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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35
不太懂為何選項(A)答案會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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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76247
未解鎖
補充:此題目說的是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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