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係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B) 無須考慮法益衡量
(C) 不能對動物之行為主張
(D) 屬性上為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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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184), C(42), D(5), E(0) #222815
統計: A(284), B(184), C(42), D(5), E(0) #222815
詳解 (共 6 筆)
#253533
《正當防衛》
刑法§ 23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 ,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
刑法§ 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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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1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錯誤? |
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其成立的要件有三,分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後者則為主觀要件:
正當防衛系指: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而所為必要具有急迫性之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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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56
A是緊急避難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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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35
不太懂為何選項(A)答案會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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