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優先於抵押權
(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D)積欠工資墊償之收繳等各項業務乃是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每月與勞保保費一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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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7), B(70), C(127), D(471), E(0) #350192
統計: A(747), B(70), C(127), D(471), E(0) #350192
詳解 (共 6 筆)
#1303268
(A)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 (104年02月04日 修正)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現在受償順序和抵押權相同 但仍非優先於抵押權
(B)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工得請求清償之工資 依第1項即為積欠未滿六個月的部分 所以選項正確
(應該是這樣解讀吧!?可是如果欠超過六個月勞工該怎麼辦呀T_T?)
(D) 來源: 勞工保險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wl4IlwNZwg%3d
本局即在每月開具的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內一併計收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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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563
勞動基準法 第 28 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
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選項A)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選項B),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
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選項C);
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選項D)。第二項之規定金
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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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377
僅次於抵押權。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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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707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法條似乎沒限定是六個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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