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優先於抵押權
(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D) 積欠工資墊償之收繳等各項業務乃是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每月與勞保保費一同收取
(E) 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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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7), B(149), C(237), D(670), E(411) #198224
統計: A(1437), B(149), C(237), D(670), E(411) #198224
詳解 (共 10 筆)
#240920
A:內政部74年5月21日台74內勞字第294903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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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已修法,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與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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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43
Q: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NS:(A) (A)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優先於抵押權~錯誤
~解析內政部74年5月21日台74內勞字第294903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正確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正確
~解析:內政部75年9月22日(75)台內勞字第430352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 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依上開規定墊償勞工工資之經費來源係以雇主繳納基金支應,其意義至為明顯。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旨在確使提繳基金足以因應墊償之用。因此本基金提繳日期定為本(75)年11月1日而墊償日期 定為76年2月1日。
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事實發生在76年2月1日以後者,始得申請墊償。
(D) 積欠工資墊償之收繳等各項業務乃是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每月與勞保保費一同收取 ~正確
~解析:內政部75、10、23臺(75)內勞字第448559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由本部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其收繳及墊償等業務係託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該基金之孳息收入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勞保局代辦該基金有關業務,非屬修正營業稅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該基金孳息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基金所書立之憑證及勞工因雇主積欠工資,依該辦法規定請求墊償工資所立之收據,均得分別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及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勞保局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償時無須再行扣繳。
~解析內政部74年5月21日台74內勞字第294903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正確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正確
~解析:內政部75年9月22日(75)台內勞字第430352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 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依上開規定墊償勞工工資之經費來源係以雇主繳納基金支應,其意義至為明顯。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旨在確使提繳基金足以因應墊償之用。因此本基金提繳日期定為本(75)年11月1日而墊償日期 定為76年2月1日。
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事實發生在76年2月1日以後者,始得申請墊償。
(D) 積欠工資墊償之收繳等各項業務乃是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每月與勞保保費一同收取 ~正確
~解析:內政部75、10、23臺(75)內勞字第448559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由本部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其收繳及墊償等業務係託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該基金之孳息收入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勞保局代辦該基金有關業務,非屬修正營業稅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該基金孳息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基金所書立之憑證及勞工因雇主積欠工資,依該辦法規定請求墊償工資所立之收據,均得分別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及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勞保局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償時無須再行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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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413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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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70
我是覺得國考的題目常常沒個標準,
這樣不知道是在考有沒有背熟法條, 還是只在考觀念, 如果是考觀念, 當然是A錯, 但是若是考
法條, 而且必須正確無誤的話, 應該A和C都是錯的, 因為法條不應該是籠統的,
照C的選項讀起來, 如果是考法條, 會讓人解讀成, 只有未滿六個月內的才可墊償;
當然如果只是考觀念題, 這個選項是無誤的!
但是, 有很多其他國考的法學題目, 他是要求選項內容必須跟法條完全一模一樣才算對的答案,
有點令人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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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3657
A沒錯喔,因為後來有修法...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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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262
是抵押權優先才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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