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年度檢驗,擬以公開競爭方式決定締約對象,且限定符合甲級汽車維修 認證之車廠,方得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約辦理汽車檢驗。A 公司因資格不符,未獲准許參與投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行政處分,A 公司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B)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採購行為,A 公司得提起異議、申訴及課予義務訴訟
(C)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拒絕締結行政契約之行為,A 公司得提起給付訴訟
(D)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拒絕締結行政契約之行為,惟因契約尚未成立,A 公司不得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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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5), B(174), C(143), D(270), E(0) #487038

詳解 (共 10 筆)

#826383
「A 公司因資格不符,未獲准許參與投標。」→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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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555
應該算是雙階理論的前階段,對於申請事件的准否屬於公法事件,故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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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131
重點此非採購行為,當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自然不適用異議、申訴制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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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084
審標在締結行政契約之前,所以拒絶之標的應是『未到甲級資格』,也就是還未到行攻契約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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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57726
搞不懂..為何不是C? 記下「機關拒絕"參與投標"=行政處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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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302
一看到題目也馬上反射性的想到政府採購法,
要看清楚再作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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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047
即便是政府採購法的異議或申訴,它是屬於訴願替代程序,所以提起異議後,如有不服,應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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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558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本題針對投標資格有所爭執非招標、審標、決標,所以只能回到訴願行政訴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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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123

林清老師101年版本第1-20頁不是有寫:關於招標審標之爭議應提意義異議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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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9179

應該是雙階理論,有錯請予更正。

雙階理論:
第一階段,選擇要不要跟廠商締約,是屬公法行為,所以拒絕了廠商,屬行政處分,適用行政法院。
第二階段,締約後的行為,是私法行為,適用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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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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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限定符合甲級汽車維修認證之車廠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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