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事例,何者屬違反平等原則之行政處分?
(A)選舉委員會令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繳交全數保證金,但允許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繳交半數保證金
(B)退除役官兵之轉任考試,僅分發軍官
(C)限制有色盲者,參加醫事檢驗人員之國家考試
(D)免除身高過高者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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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0), B(747), C(111), D(192), E(0) #146993

詳解 (共 10 筆)

#21843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40)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3年2月25日

解釋爭點

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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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245
請樓上參照釋字205

解釋文
        七十二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原係因應事實上之特殊需要,有其依序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特定目的。其應考須知內所載乙等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以軍官為限前經安置就業之現職人員不予重新分發之規定係主管機關依有關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法令而為旨在使考試及格者依原定任用計畫分別得以就業或取得任用資格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之規定尚無牴觸。至該項考試中乙等考試之應考人,既包括士官在內,而分發則以軍官為限,不以考試成績之順序為原則,雖未盡妥洽,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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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648
B在應考須知中,人家已載明考試分發以[軍官]為限。

依理:士兵若去應考,考試院應盡篩選並告知上述事項,並駁回士兵應考之資格。但考試院沒做,士兵考過了。

於是大法官說:至該項考試中乙等考試之應考人,既包括士官在內,而分發則以軍官為限,不以考試成績之順序為原則,雖[未盡妥洽],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講白了是給考試院一個下台階(其實是考試院未盡篩選之義務),

考生對於這類型題目,雖然心中不以為然,也只能死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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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499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
解釋文
七十二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原
係因應事實上之特殊需要,有其依次序安置退除役官兵就
業之特定目的。其應考須知內所載乙等考試及格人員之分
發以軍官為限,前經安置就業之現職人員不予重新分發之
規定,係主管機關依有關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法令而為,
旨在使考試及格者依原定任用計劃分別得以就業或取得任
用資格,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之規
定尚無牴觸。至該項考試中乙等考試之應考人,既包括士
官在內,而分發則以軍官為限,不以考試成績之順序為原
則,雖未盡妥洽,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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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2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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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04
是<釋字340號>才對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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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10

何者屬"違反"平等原則之行政處分

大法官會議304號有解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38條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原住民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需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對待,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所以答案是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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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31
是的!高於196或157以下是免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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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31
如上同學的回答 答案應該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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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6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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