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機關由於本身作業之錯誤,誤以水源保護地為建地並發放建築執照予申請建照之人,於申請人建築完成後始發現此項錯誤,則該行政機關應為如何處理?
(A)基於公益優先之考量,撤銷已發放之建築執照
(B)維持已發放之建築執照,以保護人民之既得權
(C)另循其他程序,將該地變為建地,使其就地合法化
(D)撤銷建築執照,將建物拆除,另補償人民之損失,以符合公益及信賴保護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1), B(74), C(30), D(4725), E(0) #146994

詳解 (共 5 筆)

#327902
違法的行政處分用撤銷,但怎麼會以補償, 不是應該賠償嗎

我後來知道, 這邊有兩個行政處分, 後面用來撤銷違法的受益處分, 這個撤銷的行政處分是合法
所以要給予補償
35
3
#735125
發給建築執照是授益性行政處分,題目意思是廢止授益行政處分,因為沒有119條各款事由所以信賴值得保護,
從而,行政機關之廢止,應該是依據第123條4款或5款,並且依第126第I項或第2項之規定,因公益必須有合理之補償。本例中有兩個行政處分喔!一個是授予建築執照,一個是廢止建築執照~
17
1
#702732
應該只有一個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授予利益的之違法行政處分經徹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損害才是賠償哦!!

3
0
#318868
違法的行政處分用撤銷,但怎麼會以補償, 不是應該賠償嗎
3
0
#5800411

(A)基於公益優先之考量,撤銷已發放之建築執照
   單純撤銷尚不足以達到行政目的(違章建築仍可住人),無法達到法規範的保護目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