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份釋憲聲請書,最符合法定程序要件而有可能為大法官受理為憲法解釋?
(A)100位立委署名擔任共同聲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現行集會遊行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違反憲法第11條及第14條
(B)自然人甲遭最高法院派處死刑確定,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其未經選任辯護人,又無公設辯護人代為辯護,法院審判程序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同時並聲請大法官援引釋字第599號解釋(該解釋命內政部暫停適用戶籍法按指紋始得申請國民身分證之規定)為例,准予暫時處分,命法務部暫時停止執行該項最高法院死刑確定判決
(C)自然人乙遭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敗訴確定,以該案最高法院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為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為其聲請書中並未列載釋憲聲請之相對人
(D)丙公司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於適用某法條時,援用憲法為合憲性解釋,丙公司主張憲法解釋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為之,最高行政法院擅就法律為合憲性解釋,不符立法者原意,係屬審判機關違反權力分立之憲法規範,聲請大法官為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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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348), C(654), D(374), E(0) #339931

詳解 (共 4 筆)

#436000
題目解析:
(A)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就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1.立委並無「就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情形。2.立委亦無修法等符合「行使職權」之提出聲請要件,故不符大法官釋憲程序。

(B)1.聲請人甲並未敘明該判決所適用法律在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處,未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釋憲程序規定要件,依同條第3項規定自不應受理。2.不受理下,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聲請亦失其所附

(C)釋字第153號、576號解釋均肯認判例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因人民、法人、政黨之法令違憲疑義釋憲類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屬於抽象違憲審查制,審查標的須是具有抽象法規範效力者,故不會有釋憲聲請相對人的問題,正確答案應選(C)

(D)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 丙公司主張系爭法院判決就解釋法律所引用憲法解釋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為之,最高行政法院不該擅為合憲性解釋。最高行政法院就法律為合憲性解釋時,並無「與不同審判機關間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情形,故應不予以受理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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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596

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或人及其事由:     1.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 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3.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4.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 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提出聲請者(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

 

來源: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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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699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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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091
看得眼睛花花的,感謝大大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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