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關民國97年教育部頒定「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綱要」之敘述,何者為真?
(A)個別化教計畫之課程規畫,首要考量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B)其適用對象依特殊教育法區分為十二類
(C)學習領域部分,將九年一貫課程之「綜合活動領域」調整為「特殊需求領域」
(D)每學期上課20週,每週授課5天,每節課40-45分,各校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度需求,彈性調整學期週數、每節分鐘數,惟受教總時數不得少於普通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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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288), C(141), D(763), E(0) #106453

詳解 (共 10 筆)

#391055

A普通教育課程為首要考量

 

B適用對象:依學生之認知能力區分為認知功能無缺損之學生、認知功能輕微缺損之學生及認知功能嚴重缺損之學生

(C)學習領域部分,將九年一貫課程之「綜合活動領域」仍在 .
外加「特殊需求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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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218
每學期上課20週,每週授課5天,每節課40-45分,各校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度需求,彈性調整學期週數、每節分鐘數,惟受教總時數不得少於普通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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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46


A普通教育課程為首要考量

B適用對象:依學生之認知能力區分為認知功能無缺損之學生、認知功能輕微缺損之學生及認知功能嚴重缺損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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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88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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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0

我國特殊教育的課程綱要,於民國七十二年三月最早頒布實施,係為啟聰學生訂定。民國七十七年教育部再次邀請學者專家,編訂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以提供適合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特殊學生學習之課程標準與課程綱要。

十多年來社會變化頗大,國民中小學課程標準已於民國八十二、三年陸續修訂發佈。民國八十四年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決定研究改進現行各類特殊教育課程綱要,民國八十五年通過的特殊教育法也強調改進特殊教育課程。教育部遂於民國八十六年即請相關人員開會商談課程綱要增修訂事宜,自民國八十七年起分別委託學者專家主持特殊學校(班)智能障礙(高中職)、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各類課程綱要增修訂工作,於兩年內完成特殊學校(班)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四類課程網要之增修訂,並於八十九年由教育部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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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701
AB 各錯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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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913


(B)其適用對象依特殊教育法區分為十二類

 

錯在哪裡?不是分十二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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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545


ab又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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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64

(C)本課程綱要除依循九年一貫課程所規劃之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外,並根據特殊需求學生之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增加了特殊需求領域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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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62


不懂ㄟ

abc各錯在哪?

有沒有高手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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