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裁定,何者得提起抗告?
(A)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
(B)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
(C)在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之裁定
(D)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駁回檢察官證據保全聲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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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8), B(170), C(125), D(281), E(0) #488519

詳解 (共 6 筆)

#745464
A:23條,得抗告
B:258條之3第五項,不得抗告
C:405條
D:219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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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32
38(A,B,C,D,E).
38. 有關交付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交付審判應由告訴人委任律師聲請之 
(B)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 
(C) 告訴人對於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 
(D)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已提起公訴 
(E) 被告對於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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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855
(A)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O;得抗告...
(共 6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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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160
第 23 條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 405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第 219-2 條
法院對於前條第三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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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9490

刑事訴訟法 第258-3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不得抗告)

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得抗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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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018
「交付審判」已更名為「准許提起自訴」,但不影響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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