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動產證券化為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估價時,各期淨收益採勘估標的之何種租金計算為原則?
(A)預期租金
(B)歷史租金
(C)市場租金
(D)契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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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5), C(115), D(1288), E(0) #245426

詳解 (共 1 筆)

#729865
 第 33 條
客觀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估價時,各期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計算為原則。但因情況特殊不宜採契約租金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租金未知者,應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客觀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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