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在主動出具商品書面保證書時,下列何者不屬保證書應載明事項?
(A)交易價格
(B)保證期間
(C)製造商之名稱
(D)商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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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0), B(58), C(41), D(192), E(0) #24656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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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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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2263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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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4439

請問為什麼不含交易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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