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成員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可增加20%至40%之補助,其對象不包括:
(A)生育第三胎
(B)懷胎滿六個月
(C)年滿六十五歲
(D)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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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1), B(106), C(29), D(38), E(0) #156715

詳解 (共 1 筆)

#188504

第 12 條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 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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