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記大功的標準?
(A)從事教育文化工作,有特殊優良表現,為國爭光
(B)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C)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D)鼓勵捐資興學,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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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67), C(304), D(2769), E(0) #110474

詳解 (共 3 筆)

#106572
第7條
  校長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從事教育文化工作,有特殊優良表現,為國爭光。
  (二)研訂重要計畫或實驗方案,實施後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獻。
  (三)執行重要政策或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四)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六)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故意曲解法令,致師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三)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四)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五)不按規定收取學雜費。
  (六)不當推銷書刊、文具或其他物品。
  (七)未依相關規定擅自辦理募捐。
  (八)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九)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四)領導教職員工通力合作,校務有長足進步。
  (五)經費運用得當,能以有限財力,獲得最大效益。
  (六)鼓勵捐資興學,成績優良。
  (七)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
  (一)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四)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五)怠為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或對教職員工督導考核不實,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恪遵政府政策,切實執行法規,成績優良。
  (二)辦理重要計畫,成績優良。
  (三)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四)對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五)辦理學生健康、體能相關活動,成績優良。
  (六)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三)辦理重要計畫,成效欠佳。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五)有不當行為致有損校譽。
  (六)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七)其他依法規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八)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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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30
考教師為什麼要讀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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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889
搶救重大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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