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記大功的標準?
(A)從事教育文化工作,有特殊優良表現,為國爭光
(B)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C)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D)鼓勵捐資興學,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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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67), C(304), D(2769), E(0) #110474
統計: A(63), B(267), C(304), D(2769), E(0) #110474
詳解 (共 3 筆)
#106572
第7條
| 校長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
| (一)從事教育文化工作,有特殊優良表現,為國爭光。 |
| (二)研訂重要計畫或實驗方案,實施後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獻。 |
| (三)執行重要政策或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
| (四)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
|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
| (六)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
|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
| (二)故意曲解法令,致師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
| (三)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
| (四)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
| (五)不按規定收取學雜費。 |
| (六)不當推銷書刊、文具或其他物品。 |
| (七)未依相關規定擅自辦理募捐。 |
| (八)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
| (九)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
|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
|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
| (三)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
| (四)領導教職員工通力合作,校務有長足進步。 |
| (五)經費運用得當,能以有限財力,獲得最大效益。 |
| (六)鼓勵捐資興學,成績優良。 |
| (七)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
| (一)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
|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
| (三)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
| (四)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
| (五)怠為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或對教職員工督導考核不實,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
| (六)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
| (一)恪遵政府政策,切實執行法規,成績優良。 |
| (二)辦理重要計畫,成績優良。 |
| (三)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
| (四)對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
| (五)辦理學生健康、體能相關活動,成績優良。 |
| (六)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
|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
|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
| (三)辦理重要計畫,成效欠佳。 |
|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
| (五)有不當行為致有損校譽。 |
| (六)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
| (七)其他依法規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
| (八)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
|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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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30
考教師為什麼要讀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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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889
搶救重大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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