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規定,旅客之遺留物,營運機關應公告招領,經公告多久後,仍無人領取時,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A)一個月
(B) 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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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3), C(21), D(89), E(0) #387838
統計: A(184), B(3), C(21), D(89), E(0) #387838
詳解 (共 5 筆)
#522920
大眾捷運法
【修正日期】民國93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93年5月12日
第32條之1(遺留物之公告招領)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一個月後繼續保管至六個月期滿,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遺留物,如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保管困難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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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93
這條已經刪除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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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40
拾獲失物無人領 回歸民法規定
現行法令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站內、車內所有不明遺留物,民眾拾獲交由捷運營運機構,經公告招領後六個月期滿,仍無權利人領取時,營運機構即取得所有權,明顯與「民法」規定拾獲者可以主張所有權不同,委員會昨也決議刪除,回歸「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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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169
請刪除! ---查大眾捷運法業於一○二年六月五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爰配合修正後大眾捷運法刪除本條,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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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762
樓上的,刪除了嗎??改成如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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