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考試院之考試委員其任期為何?
(A)三年
(B)五年
(C)六年
(D)未定有任期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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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1), C(633), D(44), E(285) #246406
統計: A(18), B(31), C(633), D(44), E(285) #246406
詳解 (共 4 筆)
#226569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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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8213
考試院組織法於109/01/08已修法並施行,原第5條已刪除,第3條修改為: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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