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B)職務說明書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C)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受依法銓敘合格之限制
(D)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統計: A(41), B(580), C(104), D(33), E(0) #387694
詳解 (共 5 筆)
| 第 3 條 |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
行政院長賴清德為解決直轄市和非直轄市地方政府職等不一問題,年初曾拜會考試院長伍錦霖。之後考試院會上討論人事總處提出的「職務列等調整建議案」,其中「非直轄市一級機關的副局處長職等由薦任9職等調高為薦任9到簡任10職等,科長由薦任8職等調高為薦任8到9職等。」
( 職位 ) 非直轄市一級機關的副局處長 9職等 ( 職等 ) 薦任 ( 官等 )
(職位 ) 非直轄市一級機關的副局處長 10職等 (職等 ) 簡任 ( 官等 )
(職位 ) 非直轄市一級機關的科長 8職等 (職等) 薦任 ( 官等 )
(職位 ) 非直轄市一級機關的科長 9職等 (職等 ) 薦任 ( 官等 )
張潤書 行政學 修訂4版 第527頁 , 第528頁
張潤書 行政學 修訂4版 第527頁
委任 ( 官等 ) 職等1 書記 (職位 )
委任 ( 官等 ) 職等2 書記 (職位 )
委任 ( 官等 ) 職等3 辦事員 (職位 )
委任 ( 官等 ) 職等4 辦事員 (職位 )
委任 ( 官等 ) 職等5 科員 ( 職位 )
薦任 ( 官等 ) 職等 6 科員 (職位 )
薦任 ( 官等 ) 職等 7 股長 ( 職位 )
薦任 (官等 ) 職等 8 專員 ( 職位 )
薦任 (官等 ) 職等 9 科長 (職位 )
簡任 (官等 ) 職等 10 專門委員 (職位)
簡任 (官等 ) 職等 11 副司處長 (職位 )
簡任 (官等 ) 職等 12 司處長 (職位 )
簡任 (官等) 職等13 局 ( 署)長 ( 職位)
簡任 ( 官等 ) 職等14 常次 (職位)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