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年終考績結果,自次年1月起執行
(B)公務人員考績案應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C)連續2年考列甲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D)曾記1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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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7), C(164), D(566), E(0) #387700

詳解 (共 3 筆)

#525347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 等以上。
第 18 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 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 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第 16 條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 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 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 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 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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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67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03 21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第 11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第 13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S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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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003
(D)考績法: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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