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不包括:
(A)公務人員考績之評定 
(B)民意代表聘用關係人為助理
(C)技工工友之雇用 
(D)約聘任人員之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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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699), C(97), D(34), E(0) #387707

詳解 (共 3 筆)

#525382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其中所謂「非財產上利益」,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並行之方式,除列舉「任用、升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人事措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他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故舉凡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其他人事措施」範疇,實際適用則依具體個按斟酌認定之。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雖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但其聘用、約僱等人事措施,亦屬人事權運用之範圍。又迴避制度之設計,以達到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為目的,其規範之範疇,自宜採廣義之解釋。因此本案例有關工友之聘僱,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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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20039451

發文日期:

民國 92 09 22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4  ( 89.07.12 ) 

要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

等疑義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非財產上利益」之適用範圍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

    明:

一、復  大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二) 院台申貳字第0921807845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上開規定就「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內涵,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併行之方式,除列舉「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相類人事措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他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故舉凡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該條所稱之「其他人事措施」,實際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斟酌認定之。

 

三、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之人事措施,亦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且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及迴避制度之設計目的,係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避免公職人員因運用公權力而達成私益之目的,以達到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之目的,其規範之範疇,自宜採廣義之解釋。是上開人員之聘僱仍應屬本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之範疇。

 

四、檢附銓敘部九十二年九月十日部法一字第九二二二七六八一二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局企字第0920026888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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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083
(B)民意代表聘用關係人為助理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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