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財報申報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每年並定期申報1次
(B)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公職候選人亦須申報財產
(C)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後,其申報資料原則上保存3 年後銷毀
(D)並非公職人員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均應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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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7), C(564), D(236), E(0) #387712

詳解 (共 8 筆)

#525400
第 3 條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 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 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 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 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 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 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 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 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 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第 16 條 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五年, 期滿應予銷毀。但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限,自申報人喪失所定應申報財產身分之翌日起算。
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 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 取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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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878
(D)並非公職人員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均應一併申報
 
錯在不是"所有",只有第5條第1項的3款財產才要申報。(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 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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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995
(C)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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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2568

並非公職人員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均應一併申報…

應該是指10職等以上才需申報是嗎?求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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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65

因為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國 97 1 9 修正)

  1 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2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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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揭有規定到的人員,才需要申報,所以題幹「並非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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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135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請問D為什麼沒有錯誤? 
(D)"並非"公職人員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均應一併申報
這樣為什麼不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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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431
我也想知道D為什麼沒錯 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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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669

私解:限定範圍申報,非全部或全額。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依公職人員財報申報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每年並定期申報1次
(B)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公職候選人亦須申報財產
(C)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後,其申報資料原則上保存3 年後銷毀
(D)並非公職人員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均應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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