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知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迴避義務者,應如何辦理?
(A)否准申請案件
(B)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C)通知關係人撤回申請案件
(D)在長官監督下執行該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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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55), C(18), D(17), E(0) #387713
統計: A(17), B(1055), C(18), D(17), E(0) #387713
詳解 (共 1 筆)
#525403
第 10 條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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