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公職人員申報後幾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格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9), B(629), C(259), D(22), E(0) #387709

詳解 (共 3 筆)

#528118
第 6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 ,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 )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 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 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22
0
#528115
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 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 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 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 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 員會。
7
0
#2488205

補充:審核後3個月內刊登政府公報+上網公告。

5
0